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居民、单位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