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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