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一)大气环境质量;
(二)对大气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
(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四)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五)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大气环境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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