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