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偷排漏排、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