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河道岸线改变或者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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