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请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