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未按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大运河遗产本体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