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约谈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
约谈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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