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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