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