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的行为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平台,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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