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大运河文化带、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以及发展大运河航运、水利功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保护规划相关要求,与大运河遗产的文化属性和承载力相适应,不得影响大运河遗产的价值。
鼓励大运河遗产的利用与科技融合,开发相关特色文化产品服务,推动大运河遗产数字化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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