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大运河遗产开放展示场所列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并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运河遗产研究宣传、文艺创作、文艺演出和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每年6月22日所在周为浙江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宣传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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