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大运河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的发掘、研究,开展大运河沿岸戏曲、节庆、民俗、典故、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及其相关资料和实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开展大运河文化的活态展示展演工作,推进大运河文化精神的传承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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