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与大运河遗产相互依存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延续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