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治理大运河遗产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综合整治岸线和区域环境,构建生态良好的连续滨河空间。
大运河遗产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的水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要求并持续改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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