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文物陈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科普教育、文化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大运河遗产博物馆(展示馆),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推动大运河文化传播。
鼓励依托沿线的名人故居、会馆商号、传统村落、工业遗址、考古遗址等,开展大运河遗产的展示和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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