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大运河主河道两岸各两千米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
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管控等要求,并与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相适应。
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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