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