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