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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