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公布实施。
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在报送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前,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批准公布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在报送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前,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批准公布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