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的具体范围和事项书面告知各级河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