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