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遗产区是指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对建设活动加以限制的区域。
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遗产区、缓冲区不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调整,但保护范围不得小于遗产区,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小于缓冲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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