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遗产区内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历史文化街区整治;
(二)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水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三)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
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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