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遗产影响评价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