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已有的不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拆除、外迁或者整改;其中,属于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外迁或者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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