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划拨、出让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土地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
已划拨、出让的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的土地,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前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
已划拨、出让的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的土地,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前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