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设置界桩界标,配设相应标志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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