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设置界桩界标,配设相应标志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