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域;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三)破坏、侵占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监测设施;
(四)其他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域;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三)破坏、侵占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监测设施;
(四)其他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