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缓冲区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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