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接送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学龄前儿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