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主动与学龄前儿童家庭沟通和合作,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做好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等方面的联系和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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