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学龄前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龄前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