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