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垃圾清运等价格,按照中小学相关价格标准执行。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
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垃圾清运等价格,按照中小学相关价格标准执行。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