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垃圾清运等价格,按照中小学相关价格标准执行。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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