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保育和教育质量、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督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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