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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