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幼儿园设立、保育和教育质量、工作人员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幼儿园设立、保育和教育质量、工作人员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