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5-26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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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第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 第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 第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五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 第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 第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民办幼儿园或者捐助学前教育事业。 鼓励和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 第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居民住... 第十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幼儿园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设要求等内容。 需要配... 第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抗震、防雷、环境保护、消防、卫生、节能等要求。 第十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 第十五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十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十六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 第十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是指符合下列要求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 (一)举办... 第十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十八条 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十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 第二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二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二十一条 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批准设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爱护儿童,忠于职守。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他...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保育员应当受...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单列实施,医师、护士执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技术...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养计划,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学前教...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满足学龄前儿童...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置的相关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应当适合学龄前儿童的特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卫生保健的规定,落实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方...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幼儿园应当...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接送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学龄前儿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主动与学龄前儿童家庭沟通和合作,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和...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 第四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学龄前儿童...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在人员编制、公用经...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三条 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均经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扶...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垃圾清运等...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五条 鼓励为学前教育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幼儿园及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保育和教育质量、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督导。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信...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 第五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幼儿园办学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向一定区域的居...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