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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