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置的相关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应当适合学龄前儿童的特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鼓励幼儿园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玩具、教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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