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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