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满足学龄前儿童的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合理安排学龄前儿童生活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和学习品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