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养计划,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学前教育、保育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制定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幼儿园师资培养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对农村和偏远山区、海岛地区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增加培训的频次。
幼儿园应当鼓励、支持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在职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进行教师挂职交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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