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单列实施,医师、护士执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
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技术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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