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保育员应当受过学龄前儿童保育专业知识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写或者确定保育员培训教材,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或者确定的培训教材对保育员进行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知识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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