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在工作时遇到危及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在工作时遇到危及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