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